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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万鑫职业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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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问,为什么要考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今天小万老师就将我国针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设定依据告诉大家。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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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2-11-01 | |
条款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
依据文号 |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 |
条款号 | 95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2-06-21 | |
条款内容 | 95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子项 |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4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4-01-01 | |
条款内容 |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 |
设定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
条款号 | 第三、五、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实施日期 | 2010-05-24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